實施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受理部門:浙江海事局政務中心
申 請 人:擬從事船員培訓的機構
具備條件:
1.有符合交通運輸部按照國際公約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2.有符合交通運輸部按照國際公約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教學人員,教學人員的80%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明。
3.有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1)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培訓發證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
(2)教學管理人員至少2人,具有航海類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相關法規,熟悉所管理的培訓項目;
(3)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至少1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能夠熟練操作所管理的設施、設備。
4.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培訓課程設置制度、培訓證明發放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護制度,具體包括人身安全防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提交材料:
1.開展船員培訓申請;
2.培訓機構的法人代碼證;
3.培訓場地、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
4.教學人員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5.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6.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說明;
7.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制度文本;
8.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海船船員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送注冊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內河船舶船員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送注冊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辦理流程:申請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補正或告知無需辦理或向其他機構申請。對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機構審核,,辦結期限內反饋辦理結果,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許可或辦理,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不予許可或辦理,并書面說明原因。
辦結期限:30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符合條件的的,予以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古蕩灣南苑塘苗路1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如有調整,將及時公告。
聯系電話:0571-86552898
注: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說明,均提交1份復印件,以A4紙格式復印,普通類業務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署名及簽注日期;船舶登記類業務(包括(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簽發業務流程、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證書核發業務流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簽發業務流程、船舶所有權登記業務流程、光船租賃登記業務流程、船舶抵押權登記業務流程、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業務流程、廢鋼船登記業務流程、船舶變更登記業務流程、船舶注銷登記業務流程)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獲取方式:對個人或法人已經擁有的材料,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請自行獲;需要從其他部門取得的前置材料,從該材料簽發部門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