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以下簡稱《11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特定人員”系指內河船舶船員、海洋漁業船舶船員和軍事船舶復轉人員。
本辦法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海洋漁業船舶船員和軍事船舶復轉人員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簡稱“適任證書”)所進行的適任考試與發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實施統一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具體負責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持有海船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標準;
(三)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
內河船舶船員應持有有效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對受限的證書要求見附件1);
海洋漁業船舶船員應持有有效的海洋漁業船員適任證書;
軍事船舶復轉人員應持有軍隊主管機關簽發的獨立操縱(值更)合格證、全訓合格證或艦艇軍官技術證書。
(四)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五)完成《11規則》規定的海船船員合格證和崗位適任培訓,并通過相應的考試,滿足按職務晉升要求的見習。
第五條 特定人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其理論考試科目和實操評估項目與《11規則》中對應職務晉升的一致;申考的航區、等級、職務及其服務資歷應當滿足本辦法附件的規定要求。
軍事船舶復轉人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根據申報專業的不同分別免于下列理論考試科目的考試:
(一)駕駛專業:《航海學》;
(二)輪機專業(限曾在全柴油機動力裝置艦艇上服役的復轉人員):《主推進動力裝置》。
第六條 下列情況可免于崗位適任培訓:
(一)軍事船舶復轉人員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軍事院校航海技術、輪機工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申請適任證書;
(二)具有軍事船舶水兵和輪機兵資歷的人員申請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證書。
第七條 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時,應當按照公布的申請程序向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如下信息: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申請表;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照片;
(四)下列有效的證書或證明文件:
1. 內河、海洋漁業船舶船員適任證書;
2.軍事船舶復轉人員:獨立操縱(值更)合格證、全訓合格證或艦艇軍官、士官技術證書。
第八條 特定人員申請海船適任證書,應按《11規則》的規定取得相應的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軍事船舶復轉人員申請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合格證,免于培訓和考試。
第九條 申請適任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船員服務簿;
(三)海船船員健康證書;
(四)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六)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
(七)崗位適任培訓證明;
(八)適任考試合格證明;
(九)相應的有效船員適任證書;
(十)船上見習記錄簿。
上述材料如在船員管理系統中有電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11規則》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原《內河船舶船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考試、評估和發證管理辦法》和《海洋漁業船舶船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考試、評估和發證管理辦法》(海船員字〔2001〕106號),以及《軍事船舶復轉人員參加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辦法》(海船員字〔2001〕60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